发布时间:2025-10-15 18:09:42    次浏览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15】第1180号目录内容页次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 1-2项说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 110 号中糖大厦 11 层电话: 86-10)68360123(传真: 86-10)68360123-3000(邮编:10004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15】第 118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勤信审字【2015】第 1402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证监发[2001]157 号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 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大有能源审计意见说明如下:一、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大有能源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因青海省政府“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整合原则,2013 年 5 月 20 日将其所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采矿权(以下简称聚乎更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因该转让事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3 年 10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 年 9 月 11 日木里煤业集团与天峻义海签订协议,将聚乎更采矿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天峻义海, 协议约定本次采矿权转让事宜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后生效。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转让事项及涉及的采矿许可证办理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调查结论对大有能源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上所述,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之相关规定,对大有能源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审计意见。